林瑞麟表示,刑事調查由警方執行,律政司則負責提出檢控,若將兩個權力交給私隱專員,便未能達致制衡作用,因此維持現行安排。對於公署爭取應向受屈當事人給予補償金,政府態度亦十分保留,文件引述法律改革委員會指把執法及處罰一併歸於單一機構,做法並不可取。
私隱專員吳斌指出,早於07年12月已提交報告予林瑞麟,提出多項有關修訂私隱條例的建議,包括私隱專員在履行職責及行使權力時應擁有刑事調查權、執法權、公眾利益裁判權,以及補償予受屈的當事人。惟政府對部份建議表示「不予跟進」,吳斌說︰「所以家最重要係公眾嘅意見,我唔係一個咁易放棄理想嘅人。」他表示國際間已多次批評香港的受屈當事人士未有補償,做法不合理,顯示還有改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