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陶(73歲)與前妻育有一女,他於95年成立信託基金,注入資產,但前妻一直對此不知情。至01年,二人因感情出現問題而分開,但一直住在同一單位。至08年前妻發現潘有外遇,於是觸發離婚官司。此時,前妻才知悉信託基金的存在。
上訴庭判詞指潘的前妻不滿原審法官只將基金其中的三分二、即11.4億元列作婚姻資產,並判她只獲得3.7億元,相等於基金11.4億元的37%。前妻認為整個信託基金都屬於婚姻資產,以及她應獲分一半資產。判詞續指,以婚姻年期及前妻的貢獻,前妻應獲得基金三分之二中50%的資產,故判她多獲1.4億元。
案件編號:CACV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