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游德康亦指出,若以現今量刑的基準,經審訊定罪的被告最高可判監10年,惟基於案發時間,判刑受案例約束。
法官指,被告案發時27歲,與當時介乎6至9歲的五名事主年齡差距頗大,而且老師地位崇高,對事主有舉足輕重位置。被告卻違反誠信,侵犯她們,伸手入多名事主裙內摸大腿及臀部甚至撫弄私處。
創傷評估報告顯示,其中兩名受害人有創傷後遺症。有事主事後患上驚恐症,並染有酗酒的惡習;有受害人因被老師出賣而缺乏安全感,又擔心兒子遭性侵,不斷作出保護行為,反令母子關係變差。
法官指,被告為人師表30年,一直受愛戴;撇除本案,他是一名模範老師。雖然他的行為令人痛心,但考慮到他一生盡忠職守,對學校及學生貢獻良多,酌量減刑。
案件編號:DCCC1133/18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