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事實,政府的做法及態度是令人擔心的。根據《基本法》154條,「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換句話說,出入境香港特區的管制,是特區事務,由特區處理。在特區法律之下,就是由入境處處長行使這項職權。「錢七條」並不是任何法律,而是一九九六年香港特區籌委會會議上當時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宣布,九七後香港涉台的七條政策。其中第六條表示港台之間的「官方接觸往來、商談、簽署協議和設立機構等活動,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法大還是官方政策大?對法治之區來說,毫無疑問是法大。任何政策的執行都必須合法。「錢七條」必須從基本法154條理解,而不能凌駕於154條。從154條理解,「錢七條」限制的只限於「官方接觸……等活動」,而不是簽證或不簽證給任何人出入境香港特區。回歸後,特區官員不斷以中央政策,甚至任何中央政要的意旨代替法律,又或兩者混為一談,這是十分令人擔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