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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暴之戰】地盤工人涉棍打七旬福建漢 控方沒傳召離職警出庭作供

蘋果日報 2020/07/06 00:00

北角警民衝突普通襲擊抗暴之戰

市民去年9月中旬到港島區「自由行」,其後發生警民衝突。有地盤工人被指當晚在北角用鋁棍毆打一名七旬福建漢的手背,及後雙方爭奪鐵枝期間,更疑抓傷七旬漢的手。涉案地盤工人否認普通襲擊罪,今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辯方盤問七旬事主時質疑其傷勢與被告無關,事主起初答稱:「警察唔會捉錯人。」及後又謂:「你咁講係話我同警察有咩拏掕。」辯方案情指出,事主搶走在場黑衣人的鋁棍後,作勢欲打途人,被告見狀才搶走事主的棍;事主不同意有關說法。
控罪指,被告梁國偉(39歲)於去年9月15日在北角英皇道益新洋樓外襲擊事主顏加星(72歲)。事主供稱,去年9月15日晚上在北角鈔坑旅港同鄉會和友人用膳,其間兒子曾上門稱「聽到好多人嚟鬧事」,著他盡快回家。及後兒子到附近拿取工作用品,事主則從後追至益新洋樓外,發現大批記者在場。事主認為記者不會打他,於是走到記者身後。
此時事主感到後腦被打,回頭看見一名穿粉紅色上衣、「好大隻嘅男人」手持鋁棍並走近他,狀似欲打他。事主隨即捉住鋁棍,最終鋁棍斷成兩截。雙方爭搶鋁棍期間,事主手背被該男子抓傷,手腕亦被鋁棍刮傷。
被告見事主欲打黑衣人的頭
根據同意案情指,被告案發當晚曾身處現場。惟事主出庭作供時表示,不記得被告是否就是施襲者。事主在盤問下承認,案發時他沒有即時向警員報稱左手受傷,相關傷勢其實是他案發後錄口供時才提出。被問為何沒有在案發後即時提及受傷一事,事主解釋稱事後被帶返警署,原本獲安排送院驗傷,惟案發當晚一直沒有車。
辯方隨即質疑,事主左手傷勢其實不是由粉紅色上衣男子造成。事主答謂:「呢個問題我唔答你。」辯方再質疑,事主左手的傷勢與被告無關,事主起初稱:「警察唔會捉錯人。」及後表示不同意此說,謂:「你咁講係話我同警察有咩拏掕。」
及後辯方向事主指出,當晚有灰衣人持棍作勢欲打途人,一名黑衣人搶走該棍,並跳出馬路。及後事主走近黑衣人,並搶走黑衣人手上的棍,更欲打黑衣人的頭。此時被告雙手捉住該棍,以防事主打人。事主只同意有灰衣人持棍欲打人的部份,其餘辯方案情則一概不同意。
事主兒子顏原成供稱,案發當晚看見被告用鋁質晾衣棍打父親手背一下,其後與父親爭奪晾衣棍。不久防暴警員到場了解情況,並將三人帶返警署。顏在警署內看見父親右手腕有瘀傷,左手手背亦擦損。
事主庭外報警稱有假記者
事主作供完畢後離開,在法院大樓外質疑拍照的記者是假記者,並聲稱要報警,向法院大樓內的警員求助。惟警員表示記者是在公眾地方拍照,「我控制唔到」。
庭上亦讀出當晚拘捕被告、現已離職警員何煒雄的書面供詞,稱當晚他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稱:「支鐵通係從佢手上搶返嚟嘅,唔係我嘅。」警員再以涉嫌普通襲擊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謂:「我冇掂到佢,亦都冇打佢,係佢捉住我。」
本案早前排期審訊時,辯方透露擬傳召離職警員作供。惟據了解,辯方經考慮後,認為只需在庭上讀出離職警的供詞內容已經足夠,所以最終沒有傳召他出庭。
裁判官崔美霞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將於明天自辯。
【案件編號:ESCC26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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