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歲的被告楊英,在內地出生,小學教育程度,八八年干犯本案時只有二十七歲。被告當時已有四個案底,其中三個為爆竊。
案情指被告於八八年二月二十日,偕同黨麥榮康爆竊位於亞皆老街的華誠海味舖,偷去一萬多元及兩隻金戒指,兩人因觸動警鐘,驚動住在店舖樓上的店東報警而束手就擒。被告與同黨獲保釋後,同年雙雙潛逃,同黨於三年後再被捕,九一年在區域法院被判囚兩年。
至於被告一直匿藏內地,因九四年牽涉偷車案,被內地公安拘捕。其代表律師表示,被告當時只是乘坐朋友車輛,不料朋友的車輛是一部失車。
被告初時否認涉案,卻遭公安以手銬吊起,再以警棍毆打背部及臀部,導致其臀部軟組織受損,下半身癱瘓,大小便失禁,最後更被判囚十年,至今年才獲釋。
賊王為例反對減刑
被告今年在內地服刑期滿押送回港,就十六年前的爆竊案,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面色蒼白的被告昨日坐在輪椅上,承認一項入屋爆竊罪。代表律師以被告大小便失禁及身體狀況向法官要求輕判。
控方則以賊王葉繼歡為例,認為基於案件嚴重,身體狀況不成減刑理由。但法官仍准減刑判被告入獄二十一個月。
案件編號:DCCC214/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