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工程師蘇耀坤表示,當年《建築物條例》明文豁免舊樓業主向屋宇署申請密封露台。本報翻查,《建築物條例》F章第11條(1984年版)列明,業主可以五種方式,即以金屬或硬木製的仿玻璃窗、玻璃塊、磚塊、混凝土,或任何獲屋宇署批准的物料圍封露台。該條文至1992年才廢除,換言之,早年的業主有機會毋須向屋宇署申請而把露台密封。不過,香港大學房地產及建設系助理教授姚松炎認為,即使露台是前業主密封,曾蔭權也有責任找專業人士視察,確保沒有僭建。另一結構工程師黃澤恩指出,曾蔭權的單位加設落地大玻璃,須向屋宇署申請,以確定玻璃厚度能否承受風力。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