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答辯人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運房局長、保安局長和律政司長,後三者未見於前兩宗覆核。曾挑戰7項政府決定,包括中國擁有內地口岸區的司法管轄權、在該處實行未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准許大陸人員在該處執法等。曾指決定違反《基本法》第8、12、14、16、18、19、22、28、31、35、38、41、42、63、64、80、84、87和116條,令港人或遭大陸人員任意拘留及無法接受香港法院審訊。他指深圳灣口岸一地兩檢不能作先例,因《基本法》不適用於該處。
案件編號:HCAL458/17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