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堅拒出庭指證女兒 涉淋腐液精神病婦獲撤控
不提證供起訴精神分裂症李佩琪腐液淋母
患精神分裂症的無業婦於去年9月,於寓所內涉以通渠水潑向到訪的59歲母親,殃及在場的11歲兒子。病婦原被控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案件已排期在高院審理,惟因受傷的母親拒收證人傳票,不願出庭作供,控方今決定對被告不提證供起訴,被告無罪獲釋。
被告李佩琪(39歲)被指於去年9月9日在黃大仙上邨寓所犯案,意圖使羅麗琼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淋潑腐液。控方今指羅是案中唯一證人,惟她堅持不會出庭指證女兒,控方難以舉證。法官遂下令將控罪留在法庭檔案,除非獲法庭批准,否則不得再提出檢控。
被告患有精神分裂,辯方指被告還柙其間有接受治療,現時的精神狀態穩定。被告知即將獲釋後,表現輕鬆,面露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