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汽油彈原料15歲女生判感化 律政司求加刑上訴庭先索服務令報告

蘋果日報 2020/09/23 15:56

水佳麗上訴庭汽油彈

去年10.1國慶前夕,15歲中四女生被指在其就讀學校門外張貼社運文宣。警員到場調查,搜出少女藏有疑似製造汽油彈原料。少女早前認罪,裁判官水佳麗判處感化12個月。律政司不服,要求上訴庭加刑,認為水官判刑時以大篇幅稱讚女生校內表現,忽略阻嚇及懲罰等元素,判刑未能反映案情嚴重性,認為應判處少女進入更生中心。不過,上訴庭認為對女生而言,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或教導所均非合適判刑,最終決定接納女生一方建議,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宣判。
是次覆核申請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以及法官彭寶琴審理。
本案女生被控一項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律政司表示,本案控罪包含管有物件、以及意圖作非法用途兩元素,本案女生於警誡下承認攜有涉案物品作製造汽油彈之用,並打算到居住地點附近點燃涉案物品以測試威力。女生亦承認曾於網上學習製作汽油彈的方法,又指家中沒有白電油,遂吩咐父親購買。律政司向法庭呈上縱火案例,以證本案嚴重性。

官質疑律政司跳步指控女生意圖縱火

女生一方則指,案發時女生身上沒有打火機等易燃物,而且「距離整到汽油彈,十劃都未有一撇」。法官彭寶琴亦質疑,縱火案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認為律政司「跳步」假定女生意圖投擲汽油彈以縱火,並詢問律政司有何證據證明女生有上述意圖。
律政司承認沒有相關證據,惟指出女生確曾承認欲點燃涉案汽油彈原材料。法官彭寶琴指出,答辯人只是管有汽油彈原材料,並未證明材料能否製成汽油彈;律政司可推論女生欲製作汽油彈,但延伸至意圖投擲汽油彈,可能亦屬「跳步」。
律政司陳詞指,本案情節嚴重,女生犯案並非出於巧合,而是早有預謀。案發當日深夜,她攜帶汽油彈原材料出街,顯示她意圖付諸實行。再者,女生並非單獨行事。警員指稱案發當日看見女生與數名人士形迹可疑。
律政司並謂,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提及女生願意認罪、汽油彈並未組裝等理由,認為可判處感化令。另外,水官的判刑理由夾雜諸多勸勉的話,對於其判刑理由是否清晰,有所保留。而水官以大篇幅講述女生校內表現有進步,稱讚女生為好學生,予人過份注重女生個人狀況的感覺,而忽略了阻嚇、保護社會以及懲罰等元素,屬原則上犯錯。

女生指會繼續參與和平集會 律政司求阻嚇

律政司指,女生曾向感化官透露會繼續參與和平集會示威。律政司認為女生的確有此權利,但這代表她日後必然會與其他參與者保持聯絡。為避免類似本案的情況再度發生,法庭有必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律政司認為,更生中心或可幫助及加強女生的守法意識。
律政司要求法庭翻閱女生的學業紀錄,指女生初中時曾遲到及缺席。法官潘兆初閱後反指紀錄顯示女生高中時有進步。
女生一方陳詞表示,一般少年庭不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不反對法官先為女生索取該報告,而感化官亦可安排學生於周末履行義務工作。此外,女生有悔意,犯案後不斷向老師道歉,放學後更自動自覺往圖書館溫習,直至父親接她回家。
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身為女性的被告不適合判處勞教中心,但若進入教導所則需住上一年或以上,並不符合本案。考慮到女生的背景,認為判入更生中心亦不適合。上訴庭最終同意女生一方的建議,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3日宣判。

水佳麗曾遭上訴庭質疑對被告評價過高

控罪指被告於去年9月30日在天水圍天華路管有一個載有乙醇的玻璃樽、一樽消毒藥水、一罐白電油、錫紙、毛巾及一些白色粉末。
本案原審裁判官水佳麗早前亦曾處理一名15歲中三男生年初凌晨在元朗街頭試擲汽油彈的案件,水官判刑時形容男生「過去其實都係一個真係好優秀、好好嘅細路」,判處18個月感化令,其中9個月須居於院舍並遵守宵禁令。惟裁決惹來建制傳媒狙擊,律政司亦指刑罰過輕,提出上訴。
上訴同樣由潘兆初、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最終律政司建議獲接納,上訴庭下令撤銷原審判刑,改判男生入住勞教中心。上訴庭昨頒下書面裁決理由,指原審裁判官對男生評價甚高,有誇大及過譽之嫌,失卻中肯,亦沒平衡更生與阻嚇因素,判刑明顯過輕,屬原則上犯錯。
【案件編號:CAAR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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