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訂明保障個人資料的原則,如使用資料的機構,須採取適當保安措施保障市民的個人資料;若不遵守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不過,至今只有一宗涉及個人資料的案件能成功檢控,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認為,需研究是否應加重違例者的法律責任。
目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有責任調查涉嫌違反個人資料條例的個案,並在需要時向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但只要對方作出更正,當局就不會檢控。
何俊仁承認,市民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生,當局應考慮是否需針對罔顧保安以致洩漏大量個人資料者,加重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