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人統領殖民地,最識得用一套誘因制度(incentivesystem),用以鼓勵當地人捐款做慈善或義務為殖民政府做好多工作。嗱,以前凡係做過東華三院、保良局主席、總理,就有OBE、MBE。太平紳士等榮銜頒發,做公職做得多,如乜乜委員會主席、物物諮詢委員會主席、成員,亦都有不同層次嘅CBE、OBE、MBE獎賞,最高最巴閉嘅榮銜就係頒個爵士銜。你話當年冇呢啲荷蘭水蓋頒發,邊度有咁多人爭先恐後咁捐錢做善事,免費為殖民政府效勞呀。特區政府成立後,仍然按以往習慣頒發紫荊勳章,甚麼GBS、SBS、BBS,好多人都不大了了,冇以前咁威風咯,但誘因制度之本質,五十年不變。
當然,社會上有不少善心人士,為善不欲人知,不望回報,絕對值得尊敬。不過左丁山經常以為,公開捐款人士姓名,給予榮譽、讚揚,可發揮示範性作用,刺激啲有錢人願意捐多啲;捐錢都有競爭一面㗎,為善不甘後人吖嘛。
或許因為社會制度問題,發展中國家啲窮人往往要靠私人扶貧。在東南亞國家,凡有華人富商之地,就有善堂之設,如泰國之「報德善堂」,專做一啲賑災、派米、扶危、義莊之事,善款來自華人富商,行政管理亦由富商指揮,佢哋嘅大名經常在華文報紙出現。如果有人話佢哋沽名釣譽,佢哋就真係釣得好,佢哋對當地窮人貢獻甚大,乜嘢名譽都應該畀佢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