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昨呈上恒生商學書院校長崔康常、一名浸大教授及一名公立醫院急症室部門主管的求情信。三人均盛讚被告,利用公餘時間講解五常法。
裁判官施萬德則指,被告因定罪而聲譽及事業受損,是他咎由自取。年輕的事主是被告下屬,被告犯案違反誠信。案件在晚上發生,事主於車內求助無門,事後曾伏在母親肩上哭泣三分鐘,出庭作供後也在庭外哭。惟考慮被告僅撫摸事主大腿及吻她一次,毋須判即時入獄,故判罰款9,000元。
案發於去年10月6日,被告與曾是她學生的23歲女下屬到屯門黃金海岸見客後,藉口替她慶祝試用期滿,與她晚膳,又堅持駕車送她回家。但他將車駛至屯門青山公路近小秀村路口停下,稱酒後頭暈,伏在她大腿上,伺機摸她小腿,又在起身時偷吻她的嘴唇一下。稍後被告一邊駕車一邊講鬼古,以及用手掃她的手臂。
案件編號:TMCC24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