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陳堅,原籍湖南;被指控一項殺人罪、五項殺人未遂罪、一項放火罪及四項脅迫罪。主審法官表示,有關控罪裁定罪名成立,合併可判監五十七年,但基於澳門法律法庭量刑最高是三十年,故據案情判處被告監禁二十九年。
被告在審訊時自辯稱,案發時因服食藥物影響一時衝動,但主審法官在宣讀判詞時指出,在聆訊過程中證實被告在犯案時是清醒的,他以菜刀斬死妻子後,得悉有警員上門竟放火燒屍,目的是要毀屍滅迹,而案發時屋內仍有五人,被告又以刀要脅各人進入其中一房間,並警告各人不得聲張及報案;在證據確鑿下,裁定被告各項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