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執勤不展示編號案 法官批評現行投訴警方制度無法獨立監管

蘋果日報 2020/11/19 23:51

裁違人權法投訴警方制度

自去年6月的反修例運動,警方執勤時經常隱藏識別編號,市民接連對警方做法提出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今頒下判詞,裁定執勤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亦批評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未能有效處理針對警方的投訴。周官於判詞中指出,相關調查要做到「制度上」及「實質上」均獨立,惟周官質疑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調查機構,現行處理警方投訴的機制,無法做到這點,未能滿足《人權法》第3條相關的獨立調查的要求。
判詞重點:
‧ 投訴警察課是警方的一部份,不可視為獨立於警隊之外
‧ 監警會雖然制度上及實質上均獨立於警隊之外,但它缺乏足夠調查權,亦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
‧ 現行處理警方投訴的「兩級制」,無法滿足《人權法》第3條相關的獨立調查的要求
七名申請人中,記協認為政府應該確立能夠有效及獨立調查警方濫權的機制,包括處理來自記者及公眾的投訴,質疑現有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未能履行相關職責。周官於判詞形容,現行投訴警方的制度為「兩級制」,當中投訴警察課屬於第一級,監警會則為第二級。

法官質疑投訴警察課是警方一部份 不可視為獨立部門

周官指出,投訴警察課有權要求任何警員就相關投訴提交供詞,亦可要求其他證人提交證供,以協助調查,以及要求受傷投訴人同意提交其醫療報告等。投訴警察課以四個月內完成調查為目標,如無法在六個月內完成調查,警務處處長會要求提交內部調查報告。
不過,投訴警察課由高級警司擔任首長,向投訴及內部監察科的總警司和警務處處長負責。而投訴警察課成員為現職資深警員,從其他部門或隊伍調派而來。而投訴警察課是投訴及內部監察科轄下兩個分課之一,現時約有129名現職警務人員,職級由警員至總督察不等。他們在警隊平均任職17年,在調至投訴警察課工作兩至三年後,便會回到原有隊伍,由其他警員補上。
周官因此質疑,投訴警察課是警方的一部份,不可視為獨立於警隊之外。

監警會無權作出具約束力的決定

判詞又提及,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間,投訴警察課能夠在四個月內完成調查的投訴個案,比率平均為82.4%。由於涉及去年6月起公眾活動的投訴個案眾多,當局特別設立兩支特別調查隊處理,26名成員均有在投訴警察課任職的經驗,亦不曾在公眾活動上執勤。
另外,周官表示,監警會雖然制度上及實質上均獨立於警隊之外,但它缺乏足夠調查權,亦無權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監警會可以要求投訴警察課就其發現及反對的地方,作出澄清或進一步調查,亦可向特首及公眾公開其不同意投訴警察課之處,惟監警會無權作出具約束力的決定。
【案件編號:HCAL1747、1753、 2671、2703、29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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