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物流公司東主黃先生稱,早前旗下一名司機疑串通行劫集團,於2月初在內地廠房提走一批價值400萬元的手機後,報稱駕車途中遭匪徒劫走該批貨件,且被打傷。其後,黃先生向內地公安報案,隨後公安調查後起回該批失物,並懷疑該司機與案有關,公安更聯同他相約涉案司機見面,將他扣查。不過,公安扣查不久又准該司機離開。
由於該司機仍與他有僱傭關係,對方事後報稱因工受傷而長時間告病假,及要求索取工傷賠償。失物尋回已抹一把汗的黃先生,沒料到事後仍有「手尾跟」,他質疑這類存疑的工傷個案,作為僱主,需否負上賠償責任?「我覺得自己已經好無辜,差啲唔見咗批貨,仲要孭住單工傷賠償案件。」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僱員即使在本港或外地因工作關係受傷,僱主也須負起賠償責任。不過,僱主如認為事件非工傷造成,屆時可在法院判決時提出證據,以便作出裁決時考慮。檔案編號:0409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