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57歲的張健華否認五項非禮罪,控罪指他於1982年至1986年間在學校圖書館、梯間、康樂室及烏溪沙青年新村淋浴間和泳池非禮事主X,事主當時約9至11歲。張指自己絕對沒有非禮X,也不認識她。他解釋當時於警誡下說稱認識X,只因X的名字與另一位宿友相似,才會認錯人。他稱X並非居於涉案學校宿舍,而他當時已於校外讀書,兩人在時間上難有交集。張又指只曾在活動報名表上見過X的名字,未有親自接觸過她。
張表示當年會與宿友嬉戲, 「私底下大家鍾意冒認別人,取笑下,威風下」。張稱當時有游泳隊成員的身形與自己相似,「都係大大隻隻咁」。控方指出,根本沒有人冒認張非禮X,張不同意。張續指,當年辭職,並非有老師投訴他非禮學生,而是因學校不滿他洩漏校方秘密,例如透露削減宿生的午飯預算等,令校方接獲投訴。
案件編號:DCCC1154/17
■記者廖希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