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指被告在案發後完成冷氣技工課程,受僱於大型企業當學徒,但因還押監房而遭解僱。被告父親坦言感到自責,認為養不教父之過。
法官接納被告有悔意,並欣賞他於事發後盡力改變自己,雖然被告的出發點可能是為求獲得輕判,但較其他持放棄態度的被告好得多。法官寄語被告要盡量利用教導所資源,集中精神學習改進,日後好好在社會立足。
事發09年10月至10年3月,被告除與事主發生性行為外,亦曾要求口交及手淫,地點包括被告朋友的住所、大廈梯間及停車場梯間。事主透露續與被告在一起,因希望有男生陪伴上學,不願孤單一人。被告早前已承認非法性交等共三項罪名。
案件編號:HCCC19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