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眾所周知。為了自己的利益或方便,一個人對外人的損害,如果不需要負責的話,或需要負責但認為被成功地指責的機會甚微,這個人多半會做。沒有「公德心」的人所在皆是。這樣的行為會導致私人的利益高於社會整體(包括私人)的利益,或私人的成本低於社會整體(包括私人)的成本。石破天驚的高斯定律,提出如果損害或不受損害的權利能清楚地界定為私有,損人利己的行為可以由市場成交處理,導致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相等。我自己在經濟學的貢獻,主要是指出權利在市場成交可以有多種合約安排,然後分析其含意與選擇,條款的缺失與監管,不成文法或倫理、風俗等輔助關係。
清潔經濟學的重點,起於交易費用(包括監管及訊息費用)的存在而引起如下的情況:權利不能界定,或界定了但不易監管,或有監管但不易成交,以致權利界定與市場運作不能解決問題,而在極端的情況下(例如瘟疫的失控),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可以有很大的差距。不難想像,這大差距可以導致人類的滅亡。
在《從高斯定律看瘟疫市場》一文內,我指出瘟疫是疾者負,染者也負,有雙負的情況,而又因為疾者也是染者,不知疾從何來,瘟疫的「界外效應」是不能以產權與市場來解決的。政府有職責參與管治。在《香口膠的故事》一文內,我指出行人亂吐香口膠這種瑣事,政府要不是無能為力,就是清除殘漬的成本甚高,大有可能高於清除的利益。唯一肯定合乎社會經濟利益的辦法,是行人不吐香口膠於地上,而這只能靠風俗習慣了。
清潔經濟學是政府、市場、風俗三管齊下的學問,每「管」管什麼,管多少,怎樣合併等分析,可以自成一家。非典病毒的突如其來,其嚴重的殺傷力使我們意識到不清潔的經濟禍害比我們在非典之前所知的大得多了。我的分析因而容易一點:不用計清潔利益,只管算清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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