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緊急法蒙面法失敗 終院裁定政府勝訴 遊行集會禁蒙面

蘋果日報 2020/12/22 11:10

緊急法蒙面法司法覆核終審法院

政府去年針對反修例抗爭,動用近半世紀未曾用過的緊急法訂立蒙面法,聲稱為要試圖遏止暴力示威,泛民就此提請司法覆核。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頒判詞,五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勝訴,緊急法合憲,而蒙面法禁止在合法和非法遊行集會蒙面,亦屬合憲。泛民並須向政府一方支付終審聆訊訟費。
蒙面法去年10月5日凌晨生效,已訂立四百多天。經三級法庭審理後,大部份規定被裁定合憲。唯一違憲條文,是上訴庭早前已經裁定、而政府未有提出上訴的有關蒙面法授權警方在集會以外強制解除市民蒙面以作查核身份的條文;不過上訴庭同時裁定,警方根據其他法例擁有類似權力。
終審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張舉能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審理。

終院:蒙面者濫用匿名身份 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

終院指出,政府提交的不受爭議證據顯示,香港在2019年10月初已出現的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終院在作出裁定時強調該項證據。而該項證據顯示蒙面法旨在應對持續多月的暴力及不法情況,而有關情況導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這構成緊急法下危害公安的情況。
終院續指,使用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和其支持者起壯膽作用,讓個別人士濫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香港街道上的情況變得嚴峻,市民不敢外出,而堵路及公共交通設施封閉對廣大市民造成嚴重不便。終院亦表明須充分考慮希望和平示威、但因為持續出現暴力而卻步的人士之利益,以及那些因為暴力示威者而身體遭受傷害及財產受到破壞的人士之利益。

判詞強調緊急法受到本身規定與司法覆核等方式制約

終院又謂,裁決需考慮香港的整體利益。蒙面示威者在隱藏身份下,以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損害法治的行為。蒙面法是政府作出的一個相稱回應。
終院同時裁定,儘管根據緊急法,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定附屬法規的權限既寬廣且有彈性,惟這種權力並不違憲。終院聲言,這種權力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相反,它受到有效的制約,包括透過緊急法本身的規定、司法覆核的司法制約、立法會藉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的立法制約、以及基本法的規定,即任何根據緊急法而限制受保障權利的規例必須符合「依法規定」及「相稱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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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今到庭領取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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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仁與梁國雄庭外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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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今有警員駐守。

申請人中僅長毛親身到庭領取判詞

25名覆核申請人之中,只有長毛梁國雄親自到庭領取判詞。他在領取判詞前發言,重申林鄭月娥動用有近百年歷史的殖民地緊急條例,並不恰當,因條例賦予港督過於廣泛且不受制約的權力。原審裁決後,人大法工委指出緊急法在1997年已過渡成為特區法律,梁則認為殖民地時代沒有《基本法》和《人權法》,現今特首權力應受制約。
梁國雄閱讀判詞後坦言很失望,認為最近大陸政府不斷攻擊本港司法機關,主張「三權合作」,本港法庭承受很大壓力;現時人大決定可以取代本地立法,即使終院指特首的緊急立法權力受立法及司法制衡,意義已不大。梁指終院今次判決未能釋除公眾疑慮,究竟大陸政權機關的批評是否會影響法庭履行三權分立下的把關角色。梁認為合法集會也受蒙面法規管的裁決苛刻。
代表泛民議員的律師何俊仁亦指,法治需要在特定政治環境下才能彰顯,惟在如今空前的政治壓力下,聲譽良好的法官亦無可避免受壓。何表明,並非認為終院必然是屈服於政治壓力之下,但在早前對司法機構的攻擊浪潮之中,很多人已感到灰心和喪失信心,可謂不幸。

何俊仁:政府早已利用其他手段剝奪遊行集會自由

儘管如此,何堅持不能因某些判決結果,便對司法制度失去信心而放棄法律抗爭。他表示日後仍會盡力為人權公義抗爭。何又指出,仍有一些富有勇氣和智慧的法官,作出適當判決;就算終審後被推翻,也會留下記錄,供全世界評論本港判決是否合乎國際公約和自由社會標準。
何俊仁指憲法爭論向來沒有絕對的對與錯,只有保守與開放之分,偏向秩序抑或人權之別。但他對於終院收緊上訴庭判決,裁定合法集會中亦不可蒙面,感到特別失望和意料之外,認為是過度限制權利。他和梁國雄亦指出,就算終院裁定蒙面法違憲,其實現時政府早已利用其他手段剝奪遊行集會自由,例如利用限聚令或拒絕信譽良好的團體申請集會。
訴訟在規例生效前已經開始。去年10月4日政府公佈立法後,24名時任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張超雄、涂謹申、梁耀忠、李國麟、毛孟靜、胡志偉、陳志全、梁繼昌、郭家麒、黃碧雲、葉建源、楊岳橋、尹兆堅、朱凱廸、林卓廷、邵家臻、陳淑莊、許智峯、鄺俊宇、譚文豪、范國威、區諾軒、莫乃光,以及「長毛」梁國雄迅即入稟申請禁制令。高院緊急開庭到午夜,駁回申請。

直至今年11月30日 共有138人被控違反蒙面法

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1)條,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2019年10月4日行使緊急條例第2(1)條賦予的權力,宣佈訂立《禁 止蒙面規例》。禁蒙面規例自2019年10月5日午夜生效。
警方回覆查詢指,截至今年11月30日,警方共拘捕683人涉嫌違反《禁止蒙面規例》,有138人被檢控以《禁止蒙面規例》相關罪行;當中的被告不一定根據《禁止蒙面規例》被拘捕,但經調查後被檢控相關罪名。6人已完成司法程序,包括3人被定罪、1人簽保守行為、2人經審訊後無罪釋放,其餘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中。

高等法院原訟庭去年11月裁定:

- 聆訊由法官林雲浩及周家明處理
- 緊急法在危害公安情況的立法權力過大,違反《基本法》,蒙面法亦因而失效
- 蒙面法第3條限制在「非法集結」中蒙面屬合憲(泛民及後未有就此提出上訴)
- 但規管「未經批准集結」、「警方批准的合法遊行集會」屬過度限制市民權利
- 蒙面法第5條授權警方強制市民解除蒙面,以查核身份,亦屬侵犯權利

上訴庭今年4月裁定:

- 聆訊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處理
- 緊急法合憲,是應對緊急情況不可或缺的法律,而且受立法和司法機關制衡
- 鑑於暴力風險,蒙面法規管「未經批准集結」合憲
- 蒙面法規管「合法遊行集會」維持違憲
- 蒙面法第5條授予警方權力,亦維持違憲(政府沒有就此提出上訴)

終審上訴議題:

- 政府堅持蒙面法規管「合法遊行集會」合憲
- 泛民一方爭取終院重新裁定,蒙面法規管「未經批准集結」的部份以及緊急法違憲
【案件編號:FACV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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