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覆函指,該署曾於04年10月及05年3月接獲有關寶林邨消防局後面山坡,有人非法耕種及養蜂投訴,當時已即時清理該處的植物及非法搭建物,其後該職員發現該地點再被佔用,於是在去年12月再採取行動,該署會繼續密切留意有關情況。
至於翠林邨彩林樓後面的山坡疑被開墾一事,該署於4月中亦曾接獲投訴,經職員視察後,發現上述地點的雜草曾被清除,但沒迹象顯示該處的土地曾被非法開墾。
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任何人士未經批准而佔用政府土地,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非法開墾政府土地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檔案編號:0422044、04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