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在檢查公司電腦系統時,發現一段她在儲物室更衣的片段,由於進入電腦系統需要密碼,她懷疑有閉路電視公司人員偷看及錄取片段,於是報警。
負責案件的警署警長認為無證據證明電腦系統被入侵,相信片段外流屬機件故障,或投訴人遭惡意戲弄,不涉刑事成份,建議投訴人向私隱專員公署求助。但公署指該案未有違反私隱條例而不受理,投訴人不滿,向警方投訴。
投訴警察課稱,該案其後轉交刑事調查隊跟進,因證據不足而終止調查,認為警署警長已作出恰當調查,並無過錯。
但監警會不同意,指該案表面證據有刑事成份,涉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行,該名警署警長應轉交刑事調查隊跟進,認為他處理案件欠缺專業敏感度,以至判斷錯誤,投訴警察課將指控改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建議對警長作出訓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