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歐盟條例(EC)No261/2004中列明,任何在歐盟境內出發的航班,如延誤逾3小時,或起飛前臨時取消航班,乘客便有權向航空公司索取賠償。有關條例針對機件故障造成延誤,不適用於因天氣或罷工引起的延誤。賠償金額則根據航班的飛行距離而定,若歐盟境內飛行,少於1,500公里賠償250歐元(折合約2,093港元),多於1,500公里則賠償400歐元(折合約3,348港元)。
至於歐盟境內飛到非歐盟地區,少於1,500公里賠償250歐元;1,500公里至3,500公里賠償400歐元;而多於3,500公里則賠償600歐元。除現金賠償,航空公司按延誤情況需負責乘客的餐飲、基本通話、交通及住宿開支。
另外,美國航空旅客保護法規14 CFR 259.8規定,若航班延誤30分鐘或以上,航空公司必須通知乘客及公眾,延誤期間必須向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務,包括餐飲、水及必要的住宿等,但條例沒有講及賠償金額。
■記者蔡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