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透露,在《反壟斷法》草案的最終稿裏,需要申報的企業併購分為兩類:一是在中國境內的集中交易額超過15億元的;二是沒有集中交易額,但合併各方在中國境內的資產總額或上一年度的銷售總額超過100億元的。這與去年針對上述兩個金額分別定下的3億元和50億元的標準相比,最終將50億元確定為100億元,顯然大幅提高申報的門檻。
有跨國公司負責人表示,中國規定的併購標準較嚴,與當前世界上的併購現狀不符,亦缺乏效率。「過低的標準對《反壟斷法》執行機構來說,也會造成很大的工作負擔。」《反壟斷法》起草專家小組成員、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勇說,這也是上調門檻的原因之一。而隨經濟的高速發展,外資併購正成為中國利用外資的重要方式。
《經濟觀察報》/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