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員工要補貼薪金聘請替工「頂更」,勞工處發言人表示,目前《僱傭條例》並無特別涵蓋這方面情況。但僱主如要終止或刪減任何僱傭合約條款內內容,該條款均賦予權力保障僱員。遇有不成文規定引致員工損失,員工可透過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向僱主追討有關款項。
至於法定的十二日勞工假,僱主不可以工資代替假期,否則僱主可被檢控。
僱員如對僱傭條例有疑問,可到各區勞資關係科落案,由該科人員了解事件後,決定是否安排雙方出席調解會議。如有查詢,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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