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一名僱員工作10年,月薪2萬元,強積金賬戶共有24萬元,僱主及僱員供款各佔一半;若該僱員被遣散,獲補償13.3萬元,在現行機制下,僱主供款可用作抵銷遣散費,故該僱員強積金賬戶的僱主供款12萬元全被沖走,只餘下僱員供款12萬元,連同獲賠的遣散費,合共25.3萬元。
由於取消對沖採用劃線形式,假設上述例子,該僱員工作首5年屬舊制,之後5年因取消強積金對沖,採用新制;若被遣散,同樣獲賠13.3萬元,前5年僱主供款的6萬元可對沖,但後5年則不能,故僱員的強積金賬戶仍有18萬元,連同獲賠的遣散費合共31.3萬元,較舊制多6萬元。
有商界人士表示,政府取消強積金對沖事在必行,即使提供補貼及供款增多1%,長遠都要由僱主承擔遣散費和長服金,屆時定須開源節流,節流離不開減低員工加薪幅度及調高商品零售價格,「就好似當年推最低工資一樣」。勞工界也指,因沒集體談判權,料最終資方都會向員工薪酬和加價入手,以減輕成本。
■記者王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