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永鏗律師指出,由於每項物業地契,都對土地用途有所限制,工廈只限工業用途,不得予人居住,如未獲批准下,分間成劏房,更屬僭建。地政署及屋宇署均有權要求業主將物業還原,否則可根據條例起訴業主。
地政總署更可以物業違反地契的土地用途,強制收回。租客如明知租住的工廈,則難獲任何賠償,否則,也可透過民事,追討按金及搬遷費等支出。
據《建築物條例》,未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而進行的建築工程,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40萬元。
建築測量師龔瑞麟表示,在合乎地契條款規限下,再經適合專業人士如註冊建築師負責改裝,使劏房單位無論在採光、樓層負荷、通風及走火等條件均合乎相關條例要求下,劏房並不是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