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昨為身形嬌小的被告Jeminah(33歲)求情指,被告事發時身材略胖,加上月經周期不定,不知懷孕,經朋友介紹下服藥調理月經,其後竟誕下女嬰,她以為是死嬰,故干犯本案。
控方承認法醫無法確定女嬰出生時孰生孰死,惟裁判官指單憑嬰兒沒郁動不足以證明她的生死,認為被告對女嬰生死根本既不在乎也不緊張,不能接納她相信女嬰已死的說法。
案情指,被告於今年1月12日凌晨1時感到腹痛和下體流血,請僱主代為召喚白車。醫院發現她體內殘留胎盤,狀似剛剛分娩,懷疑她棄嬰,於是報警。警方同日上午在她居住大廈的垃圾站內找到死嬰。
被告警誡下稱不知懷孕,但承認隱瞞分娩。她承認11日晚上在家中廁所誕嬰,用剪刀剪斷臍帶並棄掉嬰兒。
案件編號:KTCC104/18
■採訪勞東來、撰文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