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建議容許在禁止散養家禽法例生效前,已飼養寵物家禽的市民申請豁免交出家禽,申請人必須提供足夠證明,如文件及相片、甚至以宣誓證明在規例生效前已飼養有關家禽,若提供虛假證明會被罰款一萬元,現時估計有百多個人符合申請資格。
立法會一小組委員會昨討論禁止散養家禽修例問題,衞福局副秘書長陳育德稱,當局考慮讓在修例生效前已飼養寵物家禽的人士申請豁免,申請人必須向漁護署長提供足夠和真實資料及文件,證實有關家禽是在法例上月十日生效前,已經飼養,否則要到民政事務署宣誓,提供法定證明才可獲豁免,申請人也要為家禽注射疫苗及讓漁護署抽取家禽糞便樣本檢驗。他說,現時約有二百三十宗申請,當中約兩成屬飼養五隻左右家禽的個案,其餘多數與飼養賽鴿有關,暫時估計約百多人符合申請資格,但漁護署未發出過任何豁免。有議員批評,豁免制度對早已交出家禽的市民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