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97年引用《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向上述地產商旗下未發展或發展中地盤,徵收應課差餉租值3%作為地租,地產商聯手向土地審裁處上訴,訴訟鬧至終審法院,最終地產商敗訴,案件發還土審處有待審理,而地產商一直獲准暫緩繳交地租,差餉署突於去年4月撤銷暫緩令,觸發是次司法覆核訴訟。
代表地產商的御用大律師GuyRoots指出,差餉署署長批出暫緩令後,只可引用《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撤回有關頒令,惟現時署長錯誤援引及行使《釋義及通則條例》賦予的權力。另外,署長認為終審法院已處理有關法律爭議後,便撤銷暫緩令,實考慮了與案無關的因素,又不合理地認為地產商是拖延訴訟。況且,地產商擁有合理期望,認為署方不會撤銷暫緩令,直至土審處有判決為止。
案件編號:HCAL71、78-92、95-96、110、134、148-152/05、13、17、22-24、48、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