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8.31灣仔暴動案 速龍認不到身邊同袍是誰

蘋果日報 2020/09/15 23:47

暴動速龍陳虹秀

【更新】
去年8.31港島嚴重警民衝突中,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在內等八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庭上播放片段,顯示有警員向身穿黑衣的被告揮警棍及踢腳,而被告在警署拍下的照片,可見頭部有多處傷勢,額頭有紅腫及棍印;當日在警方防線前方的速龍成員聲稱,不肯定傷勢是否由他或其他隊員造成。另有速龍成員否認「亂棍毆打」被告,亦看不見被告在地上雙手抱頭保護,自言只是「用支棍令佢冷靜落嚟」。
案發時身為俗稱「速龍小隊」的特別戰術小隊警員、現為反恐特勤隊警員的曾慶鴻作供指,當日按照上級指示驅散人群,至中國海外大廈外時,見到一名防暴同事與一名黑衣人在地上激烈糾纏,另一名原本正跑往銅鑼灣方向的黑衣男子突然回身。曾稱擔心黑衣男子會襲擊同袍及搶犯,故即時衝前「攬佢落地下」制服他,並表露身份稱:「警察咪郁!」
曾續稱當時嘗試控制該男子,但並不成功,因男子不斷掙扎,並試圖拾起類似鐵通物件企圖襲擊他。此時其他同僚前來增援,並持續糾纏一段時間。由於當時他意識到現場有很多「不能確認的人士」,故站起來作戒備,並由兩個以上同事前來協助控制疑犯。

警認鐵通是重要證物但沒撿取

控方播放中國海外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片段顯示警方驅散時人群逃跑,其間一名黑衫男子獨自一人站在行人路上巴士站位置,隨後跑走時,他狀似留意到另一名黑衣人正遭一名軍裝警員撲倒馬路上,遂回頭走向被壓黑衣人的方向,但僅走了兩三步便有兩名速龍高速飛撲向他。兩警均舉起警棍向男子揮動,其後有一堆警員包圍兩人。曾在庭上認出,回頭趨近被制服黑衣人的黑衫男子,正是本案第三被告鍾嘉能。
代表鍾嘉能的大律師王國豪盤問時稱,曾對鍾作出三個指控,包括指他搶犯、奮力反抗不斷掙扎,以及意圖用鐵通襲擊警員,問:「你叫佢咪郁、表露咗身份,佢仲反抗,即使拒捕啦?佢意圖用鐵通襲擊你,即係襲警啦?同意嘛?」曾稱有可能,並指以鐵通襲警是罪行,但他未有即場作出拘捕,因現場有太多不穩定因素,當時工作是要保護同事及被告,其後才由刑偵探員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鍾。曾同意鐵通是重要證物,但他沒有撿取。
王大狀向警員指出,片段可見鍾並無拉走地上人士,亦沒搶犯,也沒不斷反抗,更沒意圖拿起鐵通,曾的供詞純屬他的主觀意見。曾一槪否認,指被告確有嘗試搶犯,「佢當時行為表現我睇到」。

辯方:警員都未能識別同事 市民更加識別唔到

大狀又指曾當時揮警棍打了鍾一下。曾不同意,只稱他有「抽起警棍」,但沒有打人。至於片段顯示鍾被7至8名警員圍住制服,其間有警員正在發射催淚彈。王大狀向曾指出,片中有一位速龍踢向已被制服地上的鍾,並以警棍揮打,違反警察通例使用過份武力。曾自言當時沒有使用過份武力,但他亦不能評核同袍使用武力的原則。
及後鍾在警署內拍照,顯示頭部多處傷勢,額頭有紅腫及棍印。曾稱制服鍾時看不到其傷勢,「依家睇相就知佢受傷」,但不肯定傷勢是否由他或速龍隊員造成。
曾又承認,當時速龍成員沒有在身上展示警員編號,只是以行動編號代替。被問到如何識別同袍身份,曾指可憑其身上裝備、行動編號及訊號燈識別,但承認只知該些人士是同袍,未能識別該些同袍是誰。王大狀指:「警員自己都未能識別同事,市民更加識別唔到啦?」王大狀又謂:「我哋唔係警監會,我只係想知啲警員係邊個,等我做盤問。」
曾其後被問到事後有否向上級匯報自己有份制服鍾、以及有哪些同事作過匯報;曾回應時支吾以對,只自稱有向上級匯報,但沒留意其他同袍。
警員黃繼霈則供稱指,當日在警署見到鍾時,看到他前額、左眼角、右面、左手肘及右上臂有損傷,左右胸及右腹有紅痕。

速龍否認不恰當使用武力:用支棍令佢冷靜落嚟

制服第四被告龔梓舜的水警梁考旋供稱,驅散時見到一名戴上黃色手套的男子跌在地上,認為對方涉及非法集結,及後見他逃跑,於是從後將該男子拉跌在地上。惟梁自言體力不繼,只好捉緊男子的下身,防止他逃跑,又指對方企圖踢開他。
辯方庭上播放片段,顯示第四被告遭撲跌時,兩名速龍多次向他揮棍。辯方向梁指出,當時第四被告仍然單腳跪地,「企都未企穩」,卻被警員「亂棍毆打」背部。梁稱從片中看到警員有揮舞警棍的動作,但他本人當日沒有目擊這些情況。辯方質疑他指第四被告逃走是「出於在場嘅敵意,而唔係當時嘅情況,亦非有基礎嘅懷疑」,梁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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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案速龍小隊的警員黃銘暉
而速龍小隊警員黃銘暉則供稱,當時看到第四被告逃跑,在人群中跌倒,於是用棍控制對方,令他停止反抗,並將他拘捕。黃指,當時他頭盔後有藍色識別燈;不過其後在接受盤問時,黃卻稱片中紅燈的速龍是他。他在覆問時解釋,他所屬小隊6人均使用同一行動呼號,一律以藍燈作識別,但他希望隊友能識別出他,故自己添加一盞紅燈在肩膀,故此他才會有兩盞燈在身上。
辯方問他與速龍同袍是否「猛烈打落去」第四被告身上,黃解釋「用警棍控制佢啫,唔係猛烈打落去」,並指「用支棍令佢冷靜落嚟,因為佢有逃走意識」,又自言看不見被告當時在地上已雙手抱頭保護自己,否認「亂棍毆打」或不恰當使用武力。
8名被告⾃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陳虹秀(43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案件編號:DCCC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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