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送中︱未成年廖子文黃臨福被法庭頒拘捕令 保安局:內地依法處理後要求移交回港
12港人廖子文黃臨福拘捕令
12名港人8月底涉嫌潛逃台灣途中被內地公安拘捕,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昨正式向10名港人提公訴,餘下兩名未成年者,即廖子文及黃臨福,則擇日辦不公開聽證,有大律師認為,檢察院可向被告提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很大可能不起訴兩人。
12名港人8月底涉嫌潛逃台灣途中被內地公安拘捕,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昨正式向10名港人提公訴,餘下兩名未成年者,即廖子文及黃臨福,則擇日辦不公開聽證。香港大律師鄒幸彤認為,檢察院可向被告提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很大可能不起訴兩人,做法類似香港處理刑事案件的簽保守行為。
保安局回覆《蘋果》查詢有關廖子文及黃臨福不被內地起訴後,是否移交香港時只稱,會在內地依法處理這12人在內地涉及的罪行後,要求將他們送返香港 ,以處理在香港干涉的罪行。
根據資料,黃臨福被控企圖縱火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廖子文被控縱火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交替控罪,兩人早前因未能出庭應訊,分別被裁判官及區域法院法官頒發拘捕令,意味若被送回香港,警方可作出拘捕,將他們帶上法庭接受審訊。
鹽田公安分局上月27日將案件移送鹽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昨公佈,就鄧棨然、喬映瑜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鄭子豪、李宇軒等八人涉嫌偷越邊境罪,向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至於案中兩名未成年疑犯,即黃臨福及廖子文,檢察院將擇日舉行不公開聽證,並依法作出決定。
根據內地刑事訴訟法有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附條件不起訴設「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
根據刑法,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四項規定,包括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以及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有份協助12港人家屬的香港大律師鄒幸彤表示,附條件不起訴的做法與香港簽保守行為類似,預料聽證後黃臨福及廖子文會移交香港,但具體安排如按內地刑法所指如何受監督考察、如何移交等則有待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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