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委法官祈士偉昨裁決時指,首被告與其中一名控方證人會面時的對話已被廉署偷錄,雖然首被告庭上自辯解釋,當時受酒精影響,與控方證人閒談,才會說出乍聽具威脅性的說話。然而,法官認為根據整段對話及證人供詞,被告當時的意圖不能被視作開玩笑,其言談對證人實構成壓力。
法官續指,次被告在案中明顯擔當協助及教唆首被告,向獲得冷氣工程合約的工程公司施壓的角色,故裁定兩被告四項控罪罪名成立。根據案情,兩被告於○三年十月至去年二月間,向獲得九龍區冷氣裝置雙年保養合約的冷氣工程公司施壓,要求該公司將工程以一千一百萬元分判予次被告公司,再分判予首被告有股份的另一間工程公司。首被告揚言他在機電署權力比上司大,可影響該公司的收入達至四百萬元,更可誣衊該公司東主行賄等。
案件編號:DCCC116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