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機場管理局條例》第三十四條訂明,機管局有權在特定情況下制訂機場收費計劃,因此方案中的機場建造稅只須獲行政長官同行政會議批准即可實施;而機管局自行以發債形式籌集興建三跑費用,由於不涉政府撥款,同樣毋須經立法會審批。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家洛指,涉及民生的大型基建項目,按傳統須向立法會財委會申請撥款;惟是次三跑在航線重叠、空氣污染及中華白海豚保育問題仍未解決的情況下,當局卻刻意繞過立法會,自行籌集興建費,是無視本港憲制程序。「連咁既步驟(財委會質詢)都無埋,行會又唔會對外講會議細節,等如黑箱作業」。陳家洛補充,機管局以發債形式籌集興建費,如未來的融資及回報情況未如理想,最終也要由政府以公帑注資救亡。
■記者梁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