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續稱,有學員事發前稱「嗰班妲己想上嚟同師傅做冬」,他憑觀察認為X、Y兩人對時事、《論語》及相關學問都無興趣。
黃偉民事發當晚講及「士可忍孰不可忍」,認為孔子見微知著,憑着面相及身體語言而知道權臣野心,而日本有個相學流派的說法指嘴唇等於陰唇,他當晚引述該流派說法,並非指X的嘴唇等於陰唇,亦沒批過她能否生子。他又指下課後X、Y兩人沒打算離開,他已很疲倦,「剩返三成命」,惟有佯裝答應收兩人進書法班,打發兩人離開。
被告黃偉民強調絕對沒有非禮X、Y兩人,他從事新聞評論多年,傷害了很多人及組織,多年來有很多名傳媒人如前《凸周刊》社長梁天偉、「名嘴」鄭經翰及《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被斬,原因不明,「有人刻意傷害我,我毫不奇怪」。裁判官指,若被告認為因政治立場而遭人存心報復,應提供實質內容,被告最後僅回答「我只能咁樣估」。
另外,X的警方證人供詞指被告「輕輕咁摸我(事主)嘅私處」,為X錄取供詞的女警黃靜宜則稱X沒提及遭被告「撩」私處,她也並非不知「撩」字如何書寫。被告否認於去年12月21日在上環文咸西街54號的課室內3度非禮35歲女事主X,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ESCC2654/16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