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昨回覆立法會議員書面提問時表示,去年外傭涉及的控罪有934宗,同期外傭被定罪的個案則有930宗,被定罪人士的刑罰,由罰款100元至入獄三年六個月不等。
外傭觸犯的罪行以雜項盜竊最多,有322宗,其餘依次是逾期逗留(308宗)、店舖盜竊(136宗)及非法工作(83宗)。李少光表示,這些案件一般由市民或僱主舉報;在入境事務處各管制站截獲,以及在打擊非法勞工行動中或在巡查時發現。
他指出,正如處理其他申請來港工作簽證一樣,政府現時並無規定外傭在申請來港工作時必須附上在原居地無刑事紀錄的證明。外傭如在港觸犯刑事罪行而被定罪,入境事務處會把有關資料記錄在案,作為日後審核他們工作簽證或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的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