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蒙面法示威技術員涉藏雷射筆受審 警待20天後才交證物被指偏離程序

蘋果日報 2021/06/07 23:02

蒙面法雷射筆鐵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禁止蒙面規例》前年生效當日,各區爆發衝突,有電腦技術員在黃大仙獨自走向警方封鎖線,被搜出有雷射筆、鐵鎚、鉸剪、鐵鉗等工具。技術員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兩罪,案件今開審,警員今作供時承認因工作繁忙,在案發20日後才將涉案雷射筆等證物交回證物室,其間一直存放辦公室私人櫃桶內,遭辯方質疑偏離處理證物程序。
被告謝加豫( 27 歲)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他被指於前年10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7號睦鄰街遊樂場外管有兩支雷射筆、四把鉸剪、一個鐵鎚及一個鐵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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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謝加豫
警員8172陳兆明(譯音)今早供稱,他10月4日晚上約8時與同袍在黃大仙睦鄰街及沙田坳道交界設立封鎖線,他從通訊機得知附近的龍翔道有約百人破壞社會安寧,當中部份穿黑衣黑褲,揹黑背囊,其間有人將垃圾桶等雜物拋出馬路堵路,巴士停駛,亦有人高呼「死黑警」等口號,他亦被雷射筆照中數次。

辯方指被告走向警方防線問「呢度過唔過得」

陳續稱,大約三個多小時後,即5日午夜零時,穿黑色衫褲的被告獨自行向封鎖線。他稱,自2019年發生連串社會事件起,據他經驗得知,參與者會化整為零,由數十人演變為數人甚至一個人出現,他懷疑被告參與早前的破壞社會安寧事情,亦發現被告背囊似載有重物,於是截停被告,在被告褲袋找到兩支雷射筆,另在背囊找到四把鉸剪、一個鐵鎚及一個鐵鉗。
陳續指,他詢問被告有關涉案物品用途,惟被告沒回應,他遂以藏有物品可作非法用途罪拘捕被告,帶被告返警署調查,將涉案證物放在一個沒封口的透明膠袋內。
辯方盤問陳指,被告獨自行向警方封鎖線時主動對陳說「呢度過唔過得?」,陳答「我唔同意,因為我唔記得」。辯方又指,陳在被告背囊涉案鉸剪、鐵鎚及鐵鉗外,還撿出《聖經》及文件,陳都答「沒印象」。
至於為何不以參與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陳直言需要取證,從他當時從被告處撿獲的相關證物,他認為以藏有物品可作非法用途罪拘捕被告是恰當。

遭質疑會否與另案證物一同存放 警稱已忘記

警員王偉權(譯音)有份接收及處理證物,他今供稱前年10月5日收到雷射筆、鉸剪、鐵鎚及鐵鉗等證物,他將證物放入辦公室的私人櫃桶內,同月25日才要求同袍13884將證物放入證物室,並於去年2月4日從證物房拿出雷射筆,用於同月7日送往總部檢驗。
辯方盤問指,王在20日後才叫同袍將證物送至證物房,質疑王的做法偏離警方處理證物程序,王同意正常來說應儘快將證物放入證物房,但他當時工作繁忙,需要處理其他案件。其實他曾於得到證物約5日後致電證物房,獲知「有人交緊,所以冇交(證物)」。
辯方指王既然需要處理其他案件,問會否將其他案件的證物放在同一個櫃桶內,王直言現已忘記,「講唔到其他案件有冇證物」,其後同意辯方所指,該櫃桶是專門用來「招呼」被告,除自己使用的文具,櫃桶內都是與本案有關的證物。
王稱事發時他駐守黃大仙刑事調查隊第8隊,去年3月6日從警察總部拿回兩支已檢驗的雷射筆回警署,惟翌月初被調往衞生署前,涉案雷射筆一直放在他的櫃桶內,至臨調遷時將正處理的案件及證物交給另一名女同袍跟進,他當時開啟櫃桶,向女同袍指一指涉案雷射筆,又提醒女同袍要將雷射筆交還至證物室。

稱曾吩咐接手同袍交往證物室 對方沒有照做

辯方質疑王即使從總部拿回雷射筆,仍忘記將雷射筆放入警署證物室。王不同意,解釋當時正值疫情肆虐,證物室縮短開放時間,又指自己身兼在公眾遊行的便衣巡邏工作,工作量比其他同袍多,強調自己沒有忘記將證物放回證物室。
辯方又質疑王根本沒叮囑女同袍將雷射筆交回證物室,女同袍事實上亦沒有送交,直至同年9月初,雷射筆才由其他同袍交還證物室。王強調確有叮囑女同袍,但同意女同袍沒有照做。
王將涉案雷射筆放入透明膠袋,然後用釘書機封存,惟沒有封死膠袋。辯方曾質疑王為何沒有將雷射筆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或貴重財物袋,王解釋沒有硬性規定要將雷射筆放入兩者,通常名錶、現金、手機等物才放入「貴袋」或防干擾財物袋。
警員13884李嘉隆(譯音)接受辯方盤問時起初同意兩支送往證物房的雷射筆都是黑色,他再接受控方覆問時「我只係記得肯定有黑色」。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KCCC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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