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意外造成15人受傷,受傷部份包括脖子、胸部及背部。其中一名31歲私家車司機獲救時昏迷不醒,鼻骨破裂,嘴唇及下顎爆裂,留院8天。政府驗車主任證實肇事旅遊巴煞掣失靈,被告接受警誡時承認他負責維修旅遊巴。
被告於1979年取得駕駛執照,有17個交通定罪紀錄。辯方求情時指,涉案旅遊巴平時用來接載幼稚園學生,案發日適逢周日,才接載其他人士。被告與妻子均是保母車司機,他平均每3個月檢查一次旅遊巴,惟對上一次檢查已是去年8月。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需照顧兩名子女,望能輕判。
根據現行法例,有關控罪最高可判入獄半年及罰款一萬元。主任裁判官馬漢璋認為案情嚴重,被告造成多人受傷,難辭其咎,或判監禁。法庭現索閱被告的背景報告,將被告還柙至本月19日判刑。
案件編號:KCCC336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