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茶餐廳侍應的被告王兆康(20歲)被指去年9月21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五層(禁區)職員通道(北面)保安檢查區,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支行山杖。求情指被告中三輟學,無案底或黑社會背景,為踏實青年,對犯案感後悔,不會再犯。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押後判刑,為被告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新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評估等報告。
案情指被告被捕後承認打算下班後參與屯門抗爭活動,因擔心被襲,遂攜帶涉案物品自衞。被告稱在街上拾得伸縮棍,其後再自行購得行山杖,但從未使用。
案件編號:WKCC3715/19
■記者劉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