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表示,他在荃灣豬肉枱工作,而妻子則做售貨員,每月總收入為14,000多元,但為生活已借下財務公司四條數,扣除還錢額只有萬元多一些。早前社署指他的收入即使是扣去清還債務金錢,仍超出房署有關規定每月限額少許,故難以協助。
昨下午3時許,陳走到該辦事處理論,拍枱向女職員說:「為咗間屋,我已經辭咗工喇,符唔符合規定呀?」他情緒激動,又將一柄帶來的豬肉刀刀柄在斜孭袋口亮出,暗示若無法協助便會「一鑊熟」;當時女職員婉言勸喻事主勿衝動,答允下周一會有主管協助處理其個案,陳擾攘兩個小時後終接受建議離開。
社署發言人回覆稱,事件中無人亮刀,職員沒有報案,稍後會跟進事主體恤安置問題。房署發言人指出,目前規定連強積金在內,兩人家庭每月總收入不可過11,789元,積蓄不可過24.5萬元,但其實收入過了規定少許並非一定不獲批,可按個別情況而特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