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惡法】律師會促擱置:特首非普選 難保障被引渡者(附逐點反駁表)
香港律師會逃犯條例引渡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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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界明日發起回歸後第五度黑衣沉默遊行前夕,向來被指作風保守的香港律師會,就《逃犯條例》修訂發表措詞強硬的意見書,指鑑於今次立法的重要性和結果,特區政府應該擱置立法,直斥今次修例隨時變成政治迫害和壓制言論自由,更指特首非普選產生,而是由北京委任,對日後被「送中者」缺乏保障。
●政府觀點:特首會為引渡申請把關。
●香港律師會反駁:特首是政治委任,不經民主普選產生,在此政治安排下,特首的(啟動引渡)證書不是任何保障。
●政府觀點:法庭會為引渡申請把關。
●香港律師會反駁:法庭可以檢討和反對一個移交逃犯的申請,權力頗為有限;法庭不能受理反對引渡一方提出的證據,只能審視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政府觀點:謀殺案疑犯陳同佳快放監,故要盡快通過法例引渡他回台灣。
●香港律師會反駁:政府可修訂香港法例第461章《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納入謀殺和誤殺,並引入追溯條款,香港法庭便可有域外司法權審理台灣殺人案。
●政府觀點:過去政府「鴕鳥」,未有堵塞不能移交逃犯到內地的漏洞。
●香港律師會反駁:特區政府未能解釋清楚,為何過去20多年沒有移交逃犯到內地或者台灣的安排,香港在引渡方面也沒出過甚麼大問題。
該會指出,發出引渡證書的特首是由政治委任,並非由普選產生,根本難以保障被引渡者:「在這個政治安排下,由特首發出(批准引渡)的證書,根本並非保障。」律師會認為,即使今次立法有其需要,但也沒有任何具說服力的原因,能夠解釋政府為何要如此趕急立法,認為今次修例有長遠和重要影響,香港應全面檢討現時引渡安排,廣泛諮詢持份者和社會:「嚴格來說,香港政府不應倉卒立法。」
律師會特別指出,市民尤其關注中港兩地的刑事法律系統的不同,而中國沒有將已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正式生效,更令市民或被引渡回中國的擔心進一步加劇,直指:「今次法例修訂因此容易被用作政治檢控和打壓言論自由」,甚至質疑條例是否必要:「從根本上,究竟香港是否需要這條條例修訂?」
針對政府堅稱要堵塞法律漏洞,該會點出,香港政府至今尚未能滿意地向外解釋,為何過去廿多年,香港與內地、台灣沒有引渡安排,也未見逃犯移交有重要問題,如今卻突然要立法?即使說要處理台灣殺人案,但其實政府大可以修訂香港法例第461章《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納入謀殺和誤殺,屆時香港法庭便可以有域外司法權審理台灣殺人案。該會強調,建議中的個案移交,將很容易變成一個長遠把香港人引渡回內地的機制,直指修訂考慮不周和倉卒,「這將會對香港珍而重之的地位和聲譽,產生深遠和不可逆轉的影響。」律師會認為政府應致力與尚未簽定長期引渡協議的司法管轄區簽署協議,指現時提出的個案移交方式,只是權宜之計,不能取代長期引渡協議。
律師會這份共44段的意見書,對修例「有彈冇讚」,包括指出修例的多個問題,包括申請引渡的文件,毋須進一步核證便可獲接受,與英國並不同,更大的問題是,任何挑戰引渡要求中的證據,均不能作舉證之用:「如果該引渡請求引起關注,這些條款不符公眾期望。」律師會建議,被引渡者可提出證據,挑戰申請引渡一方證據的可信性,而辯方有權提出證據,也屬基本權利。
而談及特首啟動權時,律師會指出特首在整個安排中,毋須決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只需自行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便可發出證書,再由法院決定是否表證成立,然後便可引渡,該會認為,修例應該列出特首發出證書的考慮條件,例如該罪行性質不是政治性、涉及的罪行不是以刑事包裝的民事案件等。
而政府經常把法庭「擺上枱」,說法庭能為「送中」把關,不能輕易將人送回內地,但律師會指出在現時修例下,法庭能否決引渡請求的權力是頗為有限,更指出法庭一方根本沒有權力接納被引渡一方、即辯方提出的證據,只能確認是否表證成立,故律師會建議條例讓法庭有更多權力,監督引渡請求。
律師會昨天改選正副主席,連任主席的彭韻僖未有回應惡法修訂、亦未有回應明天會否參加法律界的黑衣遊行,但該會今日發表的強硬立場書則明確就惡法表態。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律師會發出立場書可見「法律界立場好清楚」,直言除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及身兼行會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外,法律界普遍要求特區政府撤回修例,「夾硬立法係唔適合」。他又指,律師會是法律條文以法論法,形容任何一個律師,「唔理左中右紅藍綠」都指出修例有問題,故呼籲法律界人士明日參與黑衣遊行。
日期:6月9日(日)
集合地點:維園草地
時間:下午2時30分集合,3時正起步
遊行路線:維園草地遊行至金鐘添美道立法會
(資料來源:民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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