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 涉8.11尖沙嘴衝突 控方改控16人非法集結變暴動 另新加12被告
暴動抗暴之戰8.11尖沙嘴羅漢銘
8.11反送中示威者在各區作大範圍游擊式示威,先後包圍深水埗、尖沙嘴等警署並進行堵路。當晚少女K於尖沙嘴警署對開疑遭布袋彈射中右眼,警方同時在上址以涉嫌非法集結拘捕多人。其中16人被控非法集結罪,惟案件今再提堂時,控方申請改控他們參與暴動罪,有二人被指控藏有雷射筆,各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另再多12名當日被捕人士,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今提堂。
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先處理17名被告的舊案,17名被告包括馬孝文(24歲)、鄭智健(21歲)、劉維穎(18歲)、郭嘉輝(21歲)、李穎淇(27歲)、吳柏熹(21歲)、葉姓被告(14歲)、譚煒誠(22歲)、廖偉明(25歲)、張姓被告(16歲)、梁卓華(19歲)、莊嘉灝(24歲)、羅樂文(21歲)、聶家寶(24歲)、黃千溥(21歲)、楊梓信(21歲)、黃奕瑋(19歲)。
其中聶家寶之前已被控暴動,另16人原被控非法集結。控方今申請修改控罪,全控以暴動罪,並要求押後案件,以待索取案件轉介區院的文件。控方並申請將涉及12人的新案合併處理。
代表次被告鄭智健的大律師郭憬憲反對修訂控罪,認為控方未有任何實質證據基礎,指控被告曾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另有10名被告亦對修訂控罪有同樣爭議,裁判官安排所有反對修訂控罪的被告於1月29日處理爭議事宜,案件押後至2月24日於西九龍法院再訊,各人獲准繼續保釋。至於合併事宜,裁判官認為應於區院處理。
被告聶家寶被控暴動罪,指他於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金巴利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其餘16人則原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控方申請修訂的暴動罪,則指17名被告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首及次被告被加控一項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二人同日於彌敦道攜有一支雷射筆。
另外,九男三女今被控暴動罪,分別為羅後成(19歲)、梁俊偉(25歲)、蕭呈希(23歲)、吳紹勤(27歲)、韋婷婷(25歲)、潘冠雄(26歲)、羅漢銘(22歲)、卓麗馨(23歲)、陳振華(29歲)、陳嘉(32歲)、潘慧雯(41歲)及林祖童(21歲),年齡介乎19至41歲。他們共同被控一項參與暴動罪,指他們今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馬孝文、鄭智健、劉維穎、郭嘉輝、李穎淇、吳柏熹、男子X、譚煒誠、廖偉明、張文俊、梁卓華、莊嘉灝、羅樂文、聶家寶、黃千溥、楊梓信、黃奕瑋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另外,第十被告陳嘉及第十二被告林祖童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陳被指在尖沙嘴彌敦道與金巴利街交界藏有一樽有芥末水劑的噴壺,林則在覺士道及柯士甸道交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第七被告羅漢銘另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被指在彌敦道132號管有九粒催淚彈殼。
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4日再訊,各人獲准以3,000至5,000元保釋,其間不得離港、須定時到警署報到並須守宵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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