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蘇惠德認為,從現場拍攝的影像可見,被告是參與示威的一分子。被告在庭上解釋與其他示威者衝門的原因,只是為自己開脫,將責任推向警方,以淡化自己和示威者的行為,故認定他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其證供。
蘇官續稱,立法會保安處當日因人手問題,才沒進行清場,不應遭被告作為往後衝擊行為合理化的理由。即使保安員要將門關上是不合理做法,也不等於示威者可用衝擊行為擾亂秩序,裁定被告和示威者的行為相當可能令任何人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
不過,從呈堂的錄影片段可見,被告用手按住門邊,阻止關上,他有機會進入大樓,但他並無如此做。蘇官認為控方無法證明被告強行進入,其行為雖是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會人員,但礙於裁判官無權改控罪,故裁定企圖強行進入罪不成立。
辯方求情稱被告無案底,一直奉公守法,無預謀犯案,當日若保安員與警方溝通較好,或可避免事件發生,建議法庭以包容和開放態度判刑。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作為積極的社會運動人士,應顧及其他人的安全和秩序,考慮當日立法會會議無受阻,保安員的傷勢不嚴重,雖有人因被告的身份追隨他參與行動,但他非領導角色,判他罰款五千元。被告稱考慮就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ESCC224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