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者錄口供須合適成人在場

蘋果日報 2019/05/01 02:20

精神無能力人士MIP合適成人

【本報訊】涉嫌挖傷長姊左眼的59歲智障幼妹,據知因情緒不穩,警方仍未能替她錄取口供。由於她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警方需按內部指引,包括安排第三者在場,即最少一名合適成人(親人、監護人或其他負責照顧或看守他的人)或可負責的成人如鄰居,另警方亦會以錄影方式錄取口供,如需拍照,須先獲合適成人的書面同意。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包括自閉症、精神分裂、腦退化症或輕度智障人士。2015年警方在沙田美林邨誤捕30歲智障男,指他誤殺七旬翁,更在沒監護人陪同下錄取口供,其後警方撤控,涉事九名警務人員受處分。警方及後成立「關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工作小組」,因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需要檢視及制訂內部工作程序。並推出附有殘疾人士資料的守護卡、行為指標及合適成人通知書等措施,確保有關人士受查或求助時的權利得到保障。
■記者黃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