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向原訟法庭取得針對首華財經(8123)3名前董事的取消資格令,除非法庭許可,否則前主席王文明、前行政總裁李耀新及王文明的前任人尹應能,不得擔任本港法團董事或管理法團,分別為期7年、5年及4年。
由於三人有份捏造一項實際上不存在,稱為「共識協議」的口頭協議,向首華財經在2007年買入的公司譽寶,分派1869.2萬元人民幣股息,首華財經王文明正是譽寶的主要股東。
法庭裁定協議為捏造,而08年首華財經之股息澄清公告亦屬虛假或誤導,故發出取消資格令。
另外,法庭年初亦頒令三人需向首華財經歸還1869.2萬元款項,公司已然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