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E),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基於香港或香港境內任何地方出現特殊情況,為防止嚴重擾亂公安,可頒佈戒嚴,禁止在指明的一段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間在香港或香港境內任何地方舉行所有或任何類別的公眾聚集。任何人參與推動、指導、組織或管理違反法例所指的公眾聚集;或參與或煽惑他人參與該公眾聚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年。
回歸以來特區從未實施戒嚴,香港對上一次實施戒嚴是1956年爆發「雙十暴動」,一名徙置事務處職員企圖撕下一張政治海報,市民強硬抗議演變成暴動,有黑幫及暴徒趁火打劫及搶掠引發騷亂,港府10月一度發佈九龍半島戒嚴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