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17678莫淯麟供稱,去年9月15日案發當晚協助截停被告陳以晉(19歲)時,曾以警棍擊打被告的大腿,之後坐在被告身上,但被告成功撐起身。莫形容被告力氣太大,無論他箍頸捉膊,被告仍能頑抗並搶奪其警棍。莫終要以全身力量將被告旋轉拉落地,才成功搶回警棍。莫指兩度向被告口鼻施用胡椒噴劑,最後改用「更溫和」的壓點控制術,才成功將被告反鎖雙手。
莫稱沒向被告使用非法武力,他不知被告頭面淌血的傷勢何時造成。辯方盤問他指,被告遭壓在地上時已神志不清,沒掙扎,但包括莫在內的警務人員仍將他的頭按壓地上,實無必要。莫反問:「擘大眼算唔算清醒?」
警長1113張啟祥則供稱,曾用警棍擊打被告撐地的右手手臂。他承認,曾用膝頭壓住被告,解釋是要控制被告,其後用手按被告頭在地,則是怕被告頭部會「撼到地受傷」,因地上有很多碎石;至於將被告反手上手銬,是怕他逃走,「最重要係怕佢會傷害自己同我哋」。周一續審。
案件編號:ESCC2146/19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