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酒吧尋歡後偷女伴財物 英漢脫偷竊罪逾期居留判緩刑
酒吧尋歡Kieran Thomas Donnelly偷竊罪
被告Kieran Thomas Donnelly。
英漢涉在中環蘭桂坊及灣仔一帶尋歡,向不同國籍女子埋手,繼而偷去女伴財物。他被控偷去兩名女士的手機、電腦和現金,惟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今裁定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指事主證供矛盾,亦認為被告沒有事主的手機及手提電腦密碼,難以開啟頁面,故沒有動機偷竊,接納被告的說法,取去手機及電腦只為挽留一夜情對象。至於被告早前承認的違反逗留條件罪,則判監兩星期,緩刑兩年。
被告Kieran Thomas Donnelly(38歲)原被控兩項盜竊及一項企圖盜竊罪,控罪指他於去年5月31日和6月3日,在上環一個單位內偷竊屬於Michelle Brits的華為手機及手提電腦,又於6月10日在灣仔某單位內企圖盜竊Bianca Candice Cox的1,000元現金。被告早前已承認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控罪指他獲准逗留至去年4月20日,惟至去年12月仍然留港。
裁判官指,女事主Cox聲稱案發前獲僱主以現金支薪1.3萬元,案發當天與被告飲酒後一起返回Cox的住所,Cox及後卻發現被告手執她的銀包及兩張500元紙幣,兩日後更發現有6,000元不翼而飛。裁判官指不明白為何Cox當場發現被告手執紙幣及其銀包後,沒有立即檢查其銀包,反而在兩日後才檢查。而她報警時亦沒有將事實和盤托出,只告訴警方她被盜去6,000元,卻隻字未提該1,000元。
裁判官認為,Cox被盜去6,000元一事的證據較強,惟控方最終只控告被告企圖盜竊1,000元,質疑這是否代表控方認為Cox並不可信。裁判官最終裁定Cox並非誠實可信的證人。
至於涉及Brits的兩宗盜竊罪,根據Brits寓所的家居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曾於6月1日將她的手機藏於茶几下,事後更移動閉路電視鏡頭。惟裁判官指,控罪書上的案發日期是5月31日,故控方並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曾於當天盜去Brits的手機。
裁判官又指,Brits未曾向被告透露手提電腦及手機的密碼,故被告沒有盜竊的動機,因他根本不能開啟頁面。裁判官接納被告的辯解,認為被告欲製造與Brits見面的藉口,才會取去她的電腦及手機。
被告早前已承認違反逗留條件罪,其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遺失了貼於護照上的入境憑據,而護照上印有的日期卻顯示去年7月才逾期,被告遂真誠相信他的護照要到7月才過期。裁判官接納其求情說法,認為護照上的日期確易讓人混淆,最終判被告監禁兩星期,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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