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計劃實施已一年,相信大部分僱員及自僱人士都曾經收過受託人的「周年權益報表」。根據法例,受託人須在強積金計劃的每個財政期完結後三個月內,向計劃成員發出「周年權益報表」。
須提供五項資料
不同受託人的報表格式或有不同,但法例規定,所有受託人均須在報表內提供以下資料:
(一)計劃成員的姓名、計劃的名稱及受託人的名稱;
(二)該成員及其僱主在有關財政期內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總額。若成員是自僱人士,則該自僱人士在有關財政期內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總額;
(三)沒有支付供款的供款期;
(四)該成員在有關財政期開始和終結時的累算權益的價值;
(五)在有關財政期內轉移入該計劃或從該計劃轉移到其他計劃的款額的詳情。
受託人可直接郵寄報表給計劃成員,或透過僱主分發。若經由僱主分發,僱主必須在收到報表後的七個工作天內,將有關資料交給僱員。成員在收到報表後,應核對以上資料是否正確。若發現資料有誤或不清楚的地方,成員應向受託人查詢,以作進一步跟進。
與全港市民息息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已正式推行,但不少僱主與僱員對此制度仍存在不少疑問,故本報特與積金局合辦此專欄,每周三詳盡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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