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介紹過在證券(公開權益)條例下,主要股東為了要避過條例的披露要求,可能會利用場外衍生工具「沽貨離場」,不過在大部份情況下,主要股東「沽貨」並非為真正離場,相反可能只是為了應付短期的資金需要。在這情況下,主要股東便會以其他方法繞過條例,把股份用作抵押下,又能避免因資料披露而直接對股份價格構成壓力。
一般來說,當主要股東有資金需要時,可能要向銀行或證券行進行私人借貸,若果該公司之股票有價,銀行及證券行通常願意接受以股票作為抵押品。不過,若股價下挫,令到股票之總值低於借貸金額,為了降低風險,銀行或證券行便會把用作抵押的股票在市場上拋售,令主要股東需要作出權益的披露。